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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6-03-03 08:27   网络   (点击: )

焦作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推动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

1.学术会议:本校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由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单位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由我国专家学者参加并在国内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省级学术团体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学术会议。

2.学术报告: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报告、讲座,以及学校内部举办的学术讲座等。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四条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焦作大学”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举办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

4.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至少有2篇以上我校教师的研究论文入选会议交流。

第六条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的具体部门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由科研处根据会议的规格、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具体资助方案,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上报主管校领导,全国性的学术会议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

1. 300—500字的会议综述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

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八条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无经费者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必须做到:

1.有本人论文录取的会议通知书。参会前,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大学学术会议审批表》(见附件1),经科研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其参会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2.预算经费超过5000元的,及出境参加学术会议的,还需报校长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3.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科研处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就学术会议内容作1次专业内的专题学术报告。

第四章 学术报告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学术报告管理

1.由学校各部门邀请的校内外专家作的学术报告,由主办部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大学学术报告活动申请表》(见附件2),报科研处统一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备案。

2.临时性学术报告,需经主办部门申请,报科研处审查后,由主管校长审批。

3.审核批准后的学术报告进行前,要在校园网发布公告。1次学术报告总体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

4.学术报告结束后2日内,需向科研处提交300-500字的学术报告综述1份,学术报告期间的照片2-5张,重大的学术报告需提交音像资料,由科研处存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复为准。

第十一条 由我校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资助标准按照财务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来我校作学术报告的外请专家,其住宿、交通及用餐招待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术报告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科研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必要时应经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外请专家讲课费标准(税后)如下: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支付酬金3000元;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半天支付酬金1000-20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每半天支付酬金800-1000元;中级职称的,每半天支付酬金500-800元;

3.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校内专家讲课费标准(税前)如下:

1.由学校邀请的校内教师学术报告,每场按照15个课时给予相应报酬,院系安排的校内教师学术报告每场按照6个课时给予相应报酬。

2.每人每年度所作学术报告不超过2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焦作大学以往有关学术交流文件全部废止。

2015年6月24日

附件1,附件2见 科研处网站 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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