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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26 08:32     (点击: )

焦大政2016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通过计划实施或市场交易,采取技术转让,并由此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不断扩大科技成果应用范围的活动。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四条 凡是我校教职工从事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活动,签订了项目合同,并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进入学校账户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实行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院部负责人参与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二章 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须以焦作大学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包括内容参照焦作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合同范本执行。

第七条 横向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合同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并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同时将工作进展报委托方、科研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如遇特殊情况而未能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委托方、科研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作具体说明,并出具书面报告,力争尽快共同解决问题,以便维护学校与委托方的权益,树立学校科研信誉。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奖励

第八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必须在合同中体现。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合同签订时需附经费预算书,或在合同条款里面列出开支范围。

直接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协作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等。

间接费用包括绩效费用、管理费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统一按到账经费的30%提取,其中5%用于学校管理费支出,25%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的绩效支出、水电房租、办公通讯费等,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先按当年到账经费核算的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支出,剩余部分在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剩余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 凡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鼓励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专用设备2万元—5万元的,给予相应设备费用的20%补贴;购置科研专用设备5万元—10万元的,给予相应设备费用的30%补贴;购置科研专用设备1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应设备费用的40%补贴。

第十三条 需要外拨的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凡外拨经费在职称评审、科研考核、科研奖励及教学工作量折算等工作中不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1. 单笔报销金额5000元以下的,经科研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 单笔报销金额5000元(含)—3万元的,除按5000元以下办理相关签字程序外,再经主管科研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 单笔报销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除按3万元以下办理相关签字程序外,再经校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按预算支出。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结余经费划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项目推广和新项目预研。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横向科研项目进行中介服务,可在到账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中介费必须列入经费预算,并有合同(协议)佐证。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获得的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项目实施完成后并且未有任何争议,学校按到账经费的10%给予奖励,统计与发放办法按照《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收益,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得的净收入(到账资金扣除税费后为净收入)。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该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由技术成果拥有者进行界定),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担任我校正职领导的个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由技术成果拥有者进行界定),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给与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与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教职员工,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由技术成果拥有者进行界定),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给与现金奖励、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教职员工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条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剩余的20%,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分配的比例为:学校10%,技术成果拥有者所在部门10%

 

第五章 其

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有分配及奖励的收益税费自付。

第二十二条 我校科研人员争取到的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到账经费数额、立项和结项情况,在仅限于校内职称评审、科研考核及教学工作量的折算等用途上,按相关文件计算积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合同(协议)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横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处理。

学校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1025

 

 焦作大学办公室      2016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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