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首页 | 组织机构 | 管理制度 | 科研机构 | 学术委员会 | 学风建设 | 科协工作 | 校务公开 | 下载专区 
站内搜索: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学风建设>>正文
焦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2014-04-17 08:44   网络   (点击: )

焦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焦作大学所有教职工,也适用于以焦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以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研究若涉及到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勇于承担学术责任。

(二)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合作的学术成果除另有约定者,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在学术评价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时,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八)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参加项目、奖励评审等学术评定活动时,蓄意进行虚假评价。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惩 处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编教职员工,经查实,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记大过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所获得的学术职务、荣誉、补贴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以焦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所获的焦作大学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将有关认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部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请相关院部学术委员在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研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