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焦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评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属各单位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学风严谨、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及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完成学术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2届,特殊情况除外。委员在任期如遇工作情况变动,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评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
(四)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机构建设等工作;
(五)评议限额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评议学校教师职称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负责学校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评价、审核、认定;
(七)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八)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九)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3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15年6月29日起执行。